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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濮维娣、濮维云与金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维娣,濮维云,金泉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濮维娣,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濮维云,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金泉财,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濮维娣、濮维云与被执行人金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