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顺米与金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米,金雅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096号原告:陈顺米,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涌泉镇花街村*****号。被告:金雅静,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城隍浦社区一片*组**户。原告陈顺米与被告金雅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顺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顺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