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大江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1279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徐大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营运总监。委托代理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大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以下简称麦德龙天河商场)与被上诉人徐大江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麦德龙天河商场向徐大江退还货款12602.7元;同时徐大江将“男式羊皮休闲皮衣”1件、“女士羊皮羽绒风衣”2件、“男式羊皮貂毛领羽绒夹克衫”1件、“男式羊皮休闲皮衣”1件、“女士蓝狐领羊皮羽绒休闲中长风衣”3件、“女式羊皮羽绒风衣”1件、“男式羊皮休闲羽绒夹克衫”1件、“男式羊皮休闲皮衣”1件退还给麦德龙天河商场,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按相应的价格折抵麦德龙天河商场应退还给徐大江的上述货款;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麦德龙天河商场向徐大江赔偿37808.1元。本案受理费1060元,由麦德龙天河商场负担。判后,麦德龙天河商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徐大江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麦德龙天河商场具有欺诈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为原审法院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二、麦德龙天河商场仅仅标注了涉案产品是一等品,也仅是一个误标,不至于达到违反法律构成欺诈的程度。根据检验报告,涉案产品为优等品,所以麦德龙天河商场的产品是合格的。虽然国家标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但根据行业内的规定,优等品的质量高于一等品,原审法院认定时只注重等级方面,忽视了质量问题。因此,麦德龙天河商场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三、麦德龙天河商场自降产品标准销售并无过错,一等品的标注是公之于众的,而且麦德龙天河商场的产品没有对消费者产生任何人身、财产的损害行为。四、徐大江购买麦德龙天河商场的产品达13件之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的范围,该行为依法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五、涉案产品的检验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是在徐大江购买了涉案产品之后才检验的,就是为了证明涉案产品的质量等级,因此该检验结果与本案有关。徐大江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徐大江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的问题。徐大江通过正当途径到麦德龙天河商场购买产品,支付相应对价获得涉案产品,应属于该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该法保护。麦德龙天河商场以徐大江购买产品数量多超过生活需要而不属于消费者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麦德龙天河商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一等品”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涉案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B/T1615-2006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皮革服装》,根据该标准规定,产品质量等级只有优等品或合格品,并无一等品这个等级规定,即涉案产品没有按照其执行的标准标注产品等级。至于麦德龙天河商场主张的涉案产品属于优等品且优等品等级高于一等品,即涉案产品标注一等品属于自降等级故不存在欺诈的问题。首先,麦德龙天河商场虽然提交了与涉案产品同款式货号的检验报告,但麦德龙天河商场并未证明被检验的产品与涉案产品为同一批次,而且该检验报告仅仅是对外观缝制质量的单项判定为优等品,但根据QB/T1615-2006标准的规定,对皮革服装的等级判定是根据部位用料、辅料和配件、缝制要求及外观质量的整体判定,即麦德龙天河商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属于优等品;其次,即便涉案产品属于优等品,但其标签上却标注为一等品,也属于不真实的标注,而且对于一等品的判定依据以及一等品与优等品孰优孰劣,麦德龙天河商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之规定,涉案产品没有按照其执行标准标注产品等级,且无法证明其所标注产品等级的依据,属于以不真实的商品标准、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产生错误引导,依法构成欺诈。因此,原审法院判令麦德龙天河商场退还货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的处理,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60元,由上诉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商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翠影吴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