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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白城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温少国,刘洪莉,白城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被执行人:温少国、刘洪莉、白城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与温少国、刘洪莉、白城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温少国、刘洪莉、白城市融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且执行财产处于不明确状态,暂时无法处置抵押物,该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