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谭丰辉与阳习芳、文伍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丰辉,阳习芳,文伍娥,谭丰辉,阳习芳,文伍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初2057号原告谭丰辉,男,1973年10月4日生,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峰,隆回县六都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习芳,男1964年5月12日生,住隆回县。被告文伍娥,女,1967年5月4日生,住隆回县,系被告阳习芳之妻。原告谭丰辉诉被告阳习芳、文伍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兰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习芳、文伍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丰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并经由铝合金门窗生意。2013年元月28日,两被告通过熟人介绍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了解被告是做正当生意后,便借给两被告人民币8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数次向两被告催款,但两被告未偿还分文。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整,并自判决之日按年利率6%承担借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阳习芳、文伍娥没有答辩。原告谭丰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3、对刘祝平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1-3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月28日,两被告通过熟人介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经过了解被告方是做铝合金门窗业务后,便筹集人民币现金80000元借给被告方;被告方收到借款后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借到谭丰辉人民币捌万元正。2013年元月28号借款人:阳习芳文伍娥担保人周乐孝在场人:刘祝云”。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被告方借款后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则多次向被告方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被告方向原告出具“借条”之时期即建立起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方则应积极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要求以本院2016年10月9日开庭审判以后以借款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对该笔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据此,依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阳习芳、文伍娥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谭丰辉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以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2016年10月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息随本清。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阳习芳、文伍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阳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兰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