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正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27号之一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正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皖0191执字第52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正东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8110××号)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张正东名下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皖A×××××号)一辆。2016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正东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幢××室(产权证号:合产8110××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正东名下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皖A×××××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