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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5刑初50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海沧区霞飞路由北往南行驶至36号灯杆处时刮碰路沿石后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被送医救治,后民警至医院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8.84mg/d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