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娟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宏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7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娟宏,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化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娟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娟宏及其辩护人谭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刘娟宏在东莞市虎门镇环岛路武山沙段129号芳婷理发店内介绍失足妇女李某、周某(均已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刘还提供该理发店三楼一出租房间作为性交易场所。经查,刘娟宏期间容留李某、周某卖淫共计40余次,并每次抽取30-50元的提成,共获利约4000元。2016年5月2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理发店抓获刘娟宏,并在前述出租房内将正在进行性交易的李某与嫖客叶某(行政处罚)抓获,缴获嫖资660元等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娟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娟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娟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娟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娟宏容留、介绍卖淫获利较少,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悔罪,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娟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6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