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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与张会群、安徽池州银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张会群,安徽池州银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8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主要负责人:张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群,男,1975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安徽池州银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德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与被告张会群、安徽池州银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称被告已付清借款本息,其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陶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卓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