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强与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被执行人:赵珊,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王强申请执行赵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35,595.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珊现暂无房产、车辆和工商信息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珊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罚。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肖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朝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