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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玉生、程建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生,程建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生,男,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程建童,男,汉族,住本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2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