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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卫军与史满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军,史满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338号原告李卫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史满孝,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军诉被告史满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军撤回对被告史满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卫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景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