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7533号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桥路69号松龙大厦1幢5-3。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红叶路8号锦上华庭17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陈珠成,总经理。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龙混凝土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英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远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运祥、王先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柯、李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英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龙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705591.9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赔偿金以1705591.9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暂定为750460.44元,以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锦上华庭北区1-6号楼、车库及门面工程提供混凝土,并约定了单价、计价方式、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经过结算,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705591.90元。经原告书面催收,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鸿英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松龙混凝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补充协议、预拌混凝土运输合同、商品混凝土工程结算表36份、收款明细、最后一次付款的委托付款书等证据,本院进行了核实。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预拌混凝土运输合同》等文件,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锦上华庭北区1-6号楼、车库及门面工程提供混凝土,并约定了单价、计价方式、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的义务。截止2014年1月27日最后一次付款,被告已先后累计支付原告货款12654438.50元,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5591.90元。经原告书面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以所欠货款1705591.9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预拌混凝土运输合同》等文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供货,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英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5591.90元;二、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以所欠货款1705591.90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0元,由被告重庆市鸿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远东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