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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如宇与梁永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如宇,梁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1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马如宇,男,生于1990年1月21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执行人:梁永成,男,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如宇与被执行人梁永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111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梁永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马如宇赔偿2050元(含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梁永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6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马如宇履行了205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如宇当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执行结案。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甘011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兆鸿审判员  张雪林审判员  丁学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宫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