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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安市博远机电有限公司和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博远机电有限公司,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443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博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博远机电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金龙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1127.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