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正学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学,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826号之一申请人李正学,男,生于1966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学富,总以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李正学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李正学支付货款327304元。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领工程款334651元予以扣留、提取,现该工程款正在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4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龙 岗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