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230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朱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