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辖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宁波海贝建材有限公司与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6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波海贝建材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对其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及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持异议。因涉案华信世纪广场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裁定以当事人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