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雷永田与麻广、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田,于燕,麻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905号原告:雷永田,1980年6月13日,男,住大连开发区。被告:于燕,1983年1月16日,女,住普兰店市。被告:麻广,1974年6月17日,男,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田诉被告麻广、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永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