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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雷永田与麻广、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田,于燕,麻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4905号原告:雷永田,1980年6月13日,男,住大连开发区。被告:于燕,1983年1月16日,女,住普兰店市。被告:麻广,1974年6月17日,男,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田诉被告麻广、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永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岱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