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玉兰、王丽平与谭心莲、重庆心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兰,王丽平,重庆心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谭兴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241号原告胡玉兰,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王丽平,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胡玉兰,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重庆心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新华路8号。法定代表人谭鹏。被告谭兴莲,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兰、王丽平诉被告重庆心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谭兴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兰、王丽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兰、王丽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玉兰、王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兰、王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胡玉兰、王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弋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