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犁约翰·迪尔拖拉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马绿义、赵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约翰·迪尔拖拉机销,马绿义,赵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468号原告:伊犁约翰·迪尔拖拉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丰舒,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绿义,住霍城县。被告:赵文华,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约翰·迪尔拖拉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绿义、被告赵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约翰·迪尔拖拉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婷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尼路帕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