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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阿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355号原告:阿某,女,1993年5月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宋,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阿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阿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日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