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阿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355号原告:阿某,女,1993年5月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宋,四川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阿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原告阿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日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