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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曙光电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星,周永红,薛光明,朱文俊,刁子新,刘桂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9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南侧恒地永福家园金桂苑1#广场101-1、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1537542N。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留,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界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光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长市曙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界牌镇绿化街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刁子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薛光亮,私营企业主。被申请人:薛保琴,公司股东。被申请人:薛光星,职员。被申请人:周永红,职员。被申请人:薛光明,职员。被申请人:朱文俊,职员。被申请人:刁子新,私营企业主。被申请人:刘桂香,公司股东。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栏小贷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星、周永红、薛光明、朱文俊、刁子新、刘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做出(2016)皖1181民初2976号民事裁定,对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星、周永红、薛光明、朱文俊、刁子新、刘桂香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秦栏小贷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秦栏小贷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鑫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天长市曙光电子有限公司、薛光亮、薛保琴、薛光星、周永红、薛光明、朱文俊、刁子新、刘桂香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秦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