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南区支行与汪霞、盛明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南区支行,汪霞,盛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签发人:日期:审核人:日期:拟稿人:日期: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南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0829849B(1-1)。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汪霞,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盛明智,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皖071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汪霞、盛明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霞、盛明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霞、盛明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9月1日,本院以(2016)皖0711执2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汪霞、盛明智坐落于于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28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字号为铜房2013字第23535号,面积为130.15㎡、164.9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汪霞、盛明智坐落于于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286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字号为铜房2013字第23535号,面积为130.15㎡、164.9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华审 判 员 汪 勇助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