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蔡纪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蔡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蔡纪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29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张军与蔡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蔡纪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迟延履行,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