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双喜与黄洪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喜,黄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陈双喜,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洪民,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洪民银行账户25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