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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载程与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忠、伍长平、李维孝、孙继红、胡稳娣、张启强、李晗、李一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载程,李维忠,伍长平,李维孝,孙继红,胡稳娣,张启强,李晗,李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保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忠,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载程,男,1959年7月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维忠,男,1954年4月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伍长平,男,1983年1月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维孝,男,1947年12月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孙继红,女,1968年3月出生,云南省梁河县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胡稳娣,女,1984年12月出生,云南省曲靖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张启强,男,1969年9月出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晗,男,1982年11月出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李一,女,1987年11月出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周载程申请执行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维忠、伍长平、李维孝、孙继红、胡稳娣、张启强、李晗、李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对我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瑞丽市开发的国际花园“瑞鑫苑”第三期预售登记商品房5套(登记号分别为XXX,面积均为128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我院所查封的房产中,其中4套房产应当加快施工,以确保按期向业主交房,尽快获得4套房产回款,用该款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律师费用、法院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工程款,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转,故请求解除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瑞丽市开发的国际花园“瑞鑫苑”第三期预售登记商品房4套(登记号分别为XXX)的查封。2016年10月8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执行异议听证会,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申请执行人周载程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上述4套房地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03民初61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云3103执10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瑞丽市开发的国际花园“瑞鑫苑”第三期预售登记商品房5套(登记号分别为XXX,面积均为128平方米)和停车位4个(车位号为XXX号,面积均为12.96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瑞丽市开发的国际花园“瑞鑫苑”第三期预售登记商品房4套(登记号分别为XXX,面积均为128平方米)系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立航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