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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申请嘉峪关市博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嘉峪关博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胜亮。被执行人:嘉峪关博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学贤。本院在执行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博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甘肃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强制执���,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拍卖佣金及违约金共计43890元,案件受理费898元,并承担执行费572元,共计45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嘉峪关博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无法联系,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