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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4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租车司机。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州市汽车出租公司的苏E×××××出租车(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常楼村道路口路段时,未让行人先行,撞击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穿越道路的被害人梁某,致被害人梁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被害人梁某因头、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任某、范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