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金屯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金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金屯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金三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2号原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金屯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俞奇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金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瑞,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金屯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金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0元,减半收取14120元,由原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新春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