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建忠、黄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建忠,黄丽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478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女,住三明市,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绵永,男,住三明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魏建忠,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丽艳,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建忠、黄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魏建忠、黄丽艳已缴清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秋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兰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