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牛孝甜、姜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孝甜,姜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2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孝甜,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徐国宝,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霞,女,l976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孝甜、姜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孝甜及其辩护人徐国宝、被告人姜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底至案发,被告人牛孝甜、姜霞在明知本市闵行区双柏路XXX号系赌博场所的情况下,仍受雇在该赌场内从事上分、退分、收银等工作。同年7月22日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将该赌场成功捣毁,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牛孝甜、姜霞及赌客若干名,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均系八联机)6台、上分卡20张、赌资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牛孝甜、姜霞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孝甜、姜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某、张某某、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当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孝甜、姜霞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经营管理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牛孝甜、姜霞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牛孝甜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孝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牛孝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姜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姜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扣押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