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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代春花与于凤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花,于凤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66号原告:代春花。被告:于凤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春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小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