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代春花与于凤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花,于凤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66号原告:代春花。被告:于凤英。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春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小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