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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广艺殴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朱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广艺殴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2569号原告成都广艺殴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升平村6组24号。法人代表人邓学良,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伟,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朱荣,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成都广艺殴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成都广艺殴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成都广艺殴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