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再思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40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再思张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再思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粤040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再思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张再思张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再思张某向本院表示撤销原先提出的上诉,服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上诉人张再思张某撤回上诉,服从原审判决,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再思张某撤回上诉。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麦永明审 判 员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