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13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解冻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379—2号原告:程某某,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37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程某某提供担保的存单:户名为杨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7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在××信用社所存的76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吴治国人民陪审员 程续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