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财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旋文强与被申请保全人苑炳成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47-1号申请保全人:旋文强。被申请保全人:苑炳成。申请保全人旋文强与被申请保全人苑炳成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保全人苑炳成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保全人苑炳成名下的房屋产权手续的冻结;二、解除申请保全人旋文强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