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谭添羡与谢乐平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添羡,谢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谭添羡,男,被执行人谢乐平,男,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添羡与被执行人谢乐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被告谢乐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60000元和受理费1300元给原告谭添羡。因谢乐平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申请人已于2016年04月1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819元;以上合计共621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