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邬成丰与陆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成丰,陆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653号原告:邬成丰,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忠,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向阳,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邬成丰诉被告陆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邬成丰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成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成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