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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曾春龙与胡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龙,胡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2481号原告:曾春龙,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胡勇刚,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原告曾春龙与被告胡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邮寄诉讼文书给被告而被告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致使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世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