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继国执行被申请人徐新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国,徐新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刘继国,男,1981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新建,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继国依据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新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新建及其共有存款(收入)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有存款(收入)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