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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生与被告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生,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570号原告:于福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兴,系经理。原告于福生与被告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华川公司立即给付购楼款29055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于福生与华川公司签订了硅谷印象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于福生购买商品房房号为7栋0单元西6室,建筑面积月86.07平方米,每平方米6629元,总计570558元。于福生首付50%即290558元,其余按揭贷款。华川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华川公司仍没有盖楼痕迹,更别说按约履行,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于福生无法提供华川公司现在居住地的准确地址,并且又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福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还给还给于福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