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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黄增强与钟建正、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强,钟建正,张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7030号原告:黄增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74********,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号财富广场*幢*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杰,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钟建正,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61965********,住浦江县黄宅镇钟村三区***号。被告:张小英,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7261978********,住浦江县黄宅镇钟村三区***号。原告黄增强与被告钟建正、张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增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建正、张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增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6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钟建正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钟建正、张小英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黄增强与被告钟建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钟建正尚欠原告黄增强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被告钟建正没有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张小英与被告钟建正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建正、张小英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钟建正、张小英归还原告黄增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张孟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