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彩平、张丽霞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彩平,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异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被执行人韩彩平。被执行人张丽霞。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彩平、张丽霞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