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卢莲珍与周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莲珍,周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015号原告:卢莲珍,女,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康,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季,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卢莲珍与被告周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莲珍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陆莲珍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莲珍负担。审判员 刘怡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玲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