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5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市金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金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宗民,闫建春,黄登高,刘风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173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州市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宗民。被申请人:闫建春。被申请人:黄登高。被申请人:刘风娥。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金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宗民、闫建春、黄登高、刘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金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宗民、闫建春、黄登高、刘风娥银行存款412027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20271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