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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田春艳与张峰纬、陆加云、曹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艳,张峰纬,陆加云,曹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田春艳,女,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纬,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陆加云,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福林,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春艳与被执行人张峰纬、陆加云、曹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西法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