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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勇林与田桃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林,田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819号原告:张勇林被告:田桃原告张勇林与被告田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