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嵇玉章与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玉章,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张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26行初39号原告嵇玉章,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海波,涟水县忠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涟水县东胡集镇东胡集街。法定代表人鲁正波,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松,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陆永兴,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华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嵇玉章要求被告涟水县东胡集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嵇玉章以被告已作出限期履行的承诺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俊审 判 员 周建权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