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罗生、刘丽梅、思晓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罗生,刘丽梅,思晓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25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武鹏,主任。委托代理人白丽丽,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志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罗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刘丽梅,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思晓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罗生、刘丽梅、思晓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